作者归档:gmp认证专家

中国新版GMP认证的截止取证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新版GMP与98版相比从管理和技术要求上有相当大的进步。特别是对无菌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新版GMP以欧盟GMP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差距,以WHO2003版为底线。
新版药品GMP认证有两个时间节点:

1、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

2、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所以每个生产药品的企业,要根据自已公司的产品特点一定要在这个时间段之前换成新版本的GMP证书,否则超过时间,没有取得新版GMP证书,就无法进行生产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9年颁布了医疗器械GMP认证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
(一)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他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
(四)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并防止破损和丢失;
(二)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六章 采购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采购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并确保其得到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将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应当对该过程进行确认。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人员的资格。
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文件,确保在软件的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第三十七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在规定可追溯性要求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有零件、部件和工作环境条件的记录。同时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医疗器械的分销记录以便追溯,需要时,可获得此记录。
第三十九条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对有存放期限或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医疗器械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
(一)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二)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
(四)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的批准作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反馈程序并形成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评定,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生产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七条 如本条款适用,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由其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五十三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
第五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进
第五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六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的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将分别制定不同类别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
忠告性通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的使用;
——医疗器械的改动;
——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的销毁。
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
——随附于医疗器械;
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监视:确定过程符合性的一组操作,是持续的过程,指观察、监督、使对象处于控制之下。可以包括定期测量或检测。
测量: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
设计和开发输入:是指产品在设计和开发开始阶段,将与产品要求有关的预期用途、功能、性能要求、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风险管理和相关信息等,充分、适宜、完整地形成文件的过程。
设计和开发输出:是设计和开发过程的结果,指将产品要求转化为产品安全和性能所必需的产品特性或规范,包括样机、样品、文件、图样、配方、制造、服务和接受准则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能验证并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
特殊过程:指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难以通过其后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
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GMP认证的影响

国务院: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GMP认证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同时,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

(一)地方政府要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出台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编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必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地方各级政府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要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着力提高食品药品产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法治诚信市场环境,加快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国务院

2013年4月10日

针对以上国务院的通知,上海同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认为,今后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更强,并且把相关的责任落在各省的责任身上,所以对今后的食品QS认证,药品GMP认证保健食品GMP认证医疗器械GMP认证等都会加强,也会更加严格,对之前已取得相关GMP认证的或今后打算进行GMP认证的企业都将会产生影响。

FSSC 22000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规范

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无论是变质的牛奶还是受污染的花生酱,世界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食品安全及食品召回的案件。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不断延伸的全球供应链及控制手段的不足。不过,由于制造商和零售商始终不懈地努力解决供应链上的问题,并采用多元化的安全标准和体系,使得全球的食品安全正逐渐步入有保证的阶段。
FSSC 22000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规范的颁布意味食品安全标准向统一化及全球认可更迈近了一步。FSSC22000 结合了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PAS 220:2008 及其他附加要求。其内容也被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认可。GFSI 旨在维持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的基准审核流程,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同时,通过采纳全球零售商公认且普遍认同的 GFSI 标准,有利于促进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成本效率。
FSSC22000不仅成为企业将食品安全和业务流程链接起来的管理工具,同时也保证了企业满足不断增长的全球客户对GFSI认可的供应链食品安全认证要求,FSSC22000强调最高管理者可测量的承诺,同时要求组织分析客户要求、定义流程,以及证明其对所识别的危害采取的统一的控制方法,更新并不断改进体系,以适应运行过程中流程、要求及法规的变化。

FSSC 22000 在ISO22000认证及PAS220:2008 基础上,增加了什么?
FSSC 22000 增加了一些条款,再次强调了制造商及供应商必须遵守的标准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这些附加要求明确规定:
1、制造商应当保存一套适用于本公司的国外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适用于原材料、服务、生产及运输的产品。另外,制造商的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良好行为规范、客户要求,或其他任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要求。
2、食品安全体系必须确保并证明与上述要求相符。
3、制造商应在文件中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服务特性(包括公共设施、运输及维护)进行描述,其详略程度应与危害分析相适应,并且要符合PAS 220:2008 第9 条款的要求。
4、制造商应当确保有效的人员监管,以保证他们的行为同食品安全原理和规范相一致。
FSSC 22000 不仅成为企业将食品安全和业务流程链接起来的管理工具,同时也保证了企业满足不断增长的全球客户对GFS I 认可的供应链食品安全认证要求。FSSC 22000 强调最高管理者可测量的承诺,同时要求组织分析客户要求、定义流程,以及证明其对所识别的危害采取的统一的控制方法,更新并不断改进体系,以适应运行过程中流程、要求及法规的变化。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及复杂性,也无论企业是活跃在世界范围内的食品链的哪一个位置,FSSC 22000 为组织提供了真正的价值。

FSSC 22000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规范由GMP认证网提供

药品GMP申请材料

药品GMP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附申请书XML格式电子文档。
资料编号2、企业的总体情况
2.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2.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2.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2.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GMP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资料编号3、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3.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3.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3.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3.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3.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资料编号4、人员
4.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4.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
4.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资料编号5、厂房、设施和设备
5.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GMP洁净室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5.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5.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5.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5.2 设备
5.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5.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灭菌及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5.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资料编号6、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资料编号7、生产
7.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7.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7.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资料编号8、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资料编号9、发运、投诉和召回
9.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9.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资料编号10、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资料编号11、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12、其他资料:
12.1新开办或新建生产车间的企业应报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12.2 有委托加工行为的企业应报委托加工行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3有委托检验行为的企业应报经省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2.4生产原料药的企业应报注册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等文件复印件;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详细叙述(包括至少从“粗品”前一步反应按药品GMP要求生产);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依据文件。
12.5 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速冻面米制品新国标

卫生部发出通知,2011年12月21日起,GMP认证相关的GMP法律法规速冻面米制品新国标将正式实施,卫生部表示,新标准根据致病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规定,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1-11-21 发布  2011-12-21 实施

I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1929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取消了酸价、挥发性盐基氮、总砷和黄曲霉毒素B1 的限量;
——修改了铅的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删除了附录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速冻面米制品
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
调味品等单一或多种配料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
2.2 速冻
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结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 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
2.3 生制品
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
2.4 熟制品
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检验方法
按GB/T 5009.56 规定的感官检验方法检查,并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分别品尝和嗅闻,检查其滋味和气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          0.25         GB/T 5009.56

a仅适用于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原料馅料的产品

3.4 污染物限量
不带馅料的速冻面米制品中铅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带馅料的速冻面米制品中铅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生制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熟制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3 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25g         —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表4 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25g       —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4.1 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4.2 冷链控制
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运输过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

HACCP计划

HACCP是GMP认证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HACCP计划应具备以下内容:
1、封面
2、HACCP计划颁布令
3、HACCP计划修订记录
4、目录
5、计划正文
5.1  公司简介
5.2  前言
5.3  一般资料和产品描述
5.4  产品配料和外来原料表
5.5  最高管理层授权书
5.6  HACCP小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7  工艺叙述和工艺流程图
5.8  危害分析评估和危害分析工作单
5.9  关键限值的确认
5.10  HACCP计划表
5.11  特殊工序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
5.12  HACCP体系的各种记录
5.13  HACCP计划的内部验证
5.14  支持性文件
可附组织机构图及职责说明,小组成员表(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资格、能力等)。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是企业为了达到GMP所规定的要求,保证所加工的产品符合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指导生产加工过程中如何实施清洗、消毒和卫生保持的作业指导文件,又称SSOP,其主要内容:
1、水(冰)的安全。
        水源(城市供水、自备水井);水的贮存和处理(贮存方式、处理方式);防止饮用水与污水交叉污染(供水、排水网络清晰,不交叉互连);废水排放(地面、地沟、排水流向、排水与外界接口、污水处理等);水的监测(国家饮用水标准全项、监测频率)。
冰的安全要求有:
        制冰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制冰设备卫生、无毒、不生锈;储存、运输和存放冰的容器应卫生、无毒、不生锈;要进行微生物检测。
2、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设备、手套、工作服)的清洁度
        食品接触面指接触人类食品的表面以及在正常加工过程中会将水溅在食品或食品接触面上的那些表面。 典型的食品接触面包括:加工设备、工器具、刀具、案面、传送带、制冰机、储冰池、内包装物料、手或手套、工作服和围裙等。
        食品接触面的材料要求无毒、不吸水、抗腐蚀、不与清洁剂和消毒剂产生化学反应。
食品接触面的清洁和消毒的方法有物理方法(如臭氧、紫外线、热水等)化学方法(如含氯消毒剂)。
3、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防止工厂选址、设计和布局不合理;生的和即食食品的隔离;内包包装材料存放的隔离与内外包装操作间的隔离;控制交叉污染(人、工作服、工器具、容器、包装等)。
4、手的清洗与消毒,厕所设施的维护与卫生保持
        洗手设施的设置(车间入口处、操作岗位附近、卫生间;与加工人员相适应;卫生要求);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的设施;上述设施的正常使用与维护。
5、防止食品被污染物污染
        外来污染物包括:1)微生物性污染,污染的水滴和冷凝水、空气中的灰尘、清洗设备溅起的污水、因不戴口罩造成的吐沫、喷嚏污染等;
        2)物理性污染,建筑物、工器具上的脱落物、头发、无保护照明装置、碎片竹木器具上脱落的硬质纤维等;
        3)化学性污染,润滑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
6、有毒化学物质的标记、贮存和使用
        有毒化合物,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机械润滑剂、实验室用药品、食品添加剂等;容器的正确标记;原包装;使用容器的标签;正确储藏;专人保管;远离食品设备,工器具和其他接触食品的地方;正确保管、配制、使用。
7、雇员的健康与卫生控制
         从事食品加工的员工不能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肝炎、结核等)一旦发现,立即调离岗位;保持个人卫生;定期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
8、虫害、鼠害的防治
        害虫控制,除去害虫的藏身地和食物、驱逐、消灭;制定控制害虫的计划;定期检查;正确使用杀虫剂。

4项食品安全新标准

卫生部公布了GMP认证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蜂蜜》(GB14963-2011)等4项食品安全新标准。其中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GMP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
《蜂蜜》明确了蜜源要求,设置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限量,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等规定,蜂蜜中的污染物、兽药残留等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规定。

保健食品GMP审查内容

GMP认证中的保健食品GMP审查内容:

一、人员管理
此部分着重对生产企业各种人员的资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人员的个人卫生防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核要求,以适应GMP对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
二、卫生管理
此部分从避免外来污染的管理方面对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如防虫物料净化等)
三、原料
对原料的卫生要求,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等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的意识和方式方法。
四、贮存与运输
此部分对成品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贮存方式和环境等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
五、设计与设施
对工厂的选址,周围的环境,生产区与生活区的布局,厂房布局及设备配置,厂房建筑,生产环境,采光,照明设施,净化,空调和通风设施,供排水设施,污水排放设计,废弃物处理设施等提出了审查要求。其中,重点对厂房布局、洁净区域的设计与设施(洁净室温湿度工艺要求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审查项目和评价方法。
六、生产过程
重点对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生产操作,原辅料处理,生产作业的卫生要求、产品标识等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
七、品质管理
品质管理包含了对保健食品生产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为了有效控制质量,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品质管理机构,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赋予一定的权限。品质管理部门应有足够数量和面积的办公室和业务室、必要的仪器和设备,能满足各种测试需要的理化分析和微生物实验室。

保健食品GMP审查内容由GMP认证网资深专家编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